2011年春天,来美国已十几年的方林翊(yì),看中了特拉华州多佛市一幢商用大楼里的一个热狗店,准备把它兑下来。与原店主谈了两个月,价格等各方面都谈妥了,但有一点令他犹豫不决。
原来,大楼物业与原店主的租赁合同中写着这样一条:物业有权在任何时候与租客中止租赁合同。这条规定太可怕了,也就是说,只要物业不高兴,任何时候都可以将热狗店清出大楼。要知道,兑下热狗店要花六万多美元,其中设备费用只占极少的部分,大部分钱是用来买断经营权。万一以后被物业清出大楼,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方林翊和原店主一起找到物业交涉,物业解释,他们绝没有要将热狗店清出大楼的想法,坚决不肯修改合同。方林翊对这样的租房合同顾虑重重。
就在这时,有个朋友介绍了一位名叫克林顿的律师给方林翊。方林翊以每小时三百美元的价格,与克林顿谈了两个小时。克林顿看了租房合同,笑了笑,说:“你可以要求物业在那条规定前加上一句‘( )证明租户影响了楼里的其他租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