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鉴于草案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需提供线索或证据,而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提供这些会很困难,有委员建议,草案应规定法院依据侦查机关讯问全程录音或录像调查,以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是这次刑诉法草案修改的新内容之一,目的是制约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南振中委员表示,全程连续讯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他建议,法庭调查非法证据,要以全程连续的讯问录音、录像为依据。同时,他建议将草案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也建议,上述表述中的“可以”应修改为“应当。”
以下是网友评论:
建议很好,得民心。
这是最起码的人权!
建议“应当”改为“必须”!
摄像机要有几部,电源要有几套,人员若干以做备用,真有事要查看,不能说全坏了。
这个要支持。整个过程都不能间断,到时要能完整无缺地将全程录像公之于众。如有间断,就应追责。
最好还是让拘留所成为侦查、审判环节中的独立的第三方,费用独立预算;还要有脱离公安的专门监管录音录像队伍,不然,录了也是白录的。
的确应该!但是录像要是被销毁怎么办?
那么,南振中委员关于讯问的建议会被采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