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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的故事:75名尘肺病患者的诉讼会被受理并维权吗?

时间:2011-10-28   点击:21806

 

1989年至2003年,陈谢忠在甘洛县的赤普、岩袋等铅锌矿区打工。2003年,甘洛县进行“矿业整治”,陈谢忠和其他人一道集体失业。回到乐山家乡后,工友们开始发现自己不能干重活了,并陆续出现胸闷、气短、胸痛、咳痰等病状。他们中部分人当时被诊断为“肺结核”,更多的则不知病情,在村卫生所购买润肺、止咳等药物进行医治。随着病情不断加重和身边一个个工友相继死亡,活着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病情可能与自己到四川甘洛县的铅锌矿打工有关,于是自发组织到乐山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鉴定。2010年经乐山市疾控中心职业病诊断,他们被分别诊断为矽肺病。而矽肺病,正是尘肺病中最为常见的类型。这群患有尘肺病的工友,年龄在2750岁之间,平均在35岁左右。2005年,一个叫何燕的工友离世,年仅26岁。更为不幸的是,何燕一家五口人,除了他母亲,父子四人都是尘肺病患者。而何燕的母亲也已经改嫁,好好的一家,散了。据说,尘肺病患者死的时候很痛苦,不能躺着,躺着就可能呼吸不上,只能跪着或者坐着,所以很多工友死的时候基本上是这两个姿势。“他们(死者)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陈谢忠说。

2009年起,陈谢忠他们开始维权。在与甘洛县多次交涉后,因我们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自己劳动关系,一些人放弃了维权行动。陈谢忠则一边维权一边治病,据他回忆,至今已花去十几万,家产卖尽不说,还欠下一屁股债。对于尘肺病患者,陈谢忠告诉记者,痊愈是不可能了,但如果有医疗费能保证有效地治疗,尘肺病人的生命还是可以和普通人一样,只是不能干重活。据陈谢忠介绍,经过多次调解,沐川县采取了为该地的患者买医保等多种办法,可以报销患者百分之九十的治疗费用。但其他县的工友仍有很多没有得到解决。

作为原告,尘肺病患者及死者家属在起诉状上称,铅锌粉尘十分严重的工作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没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也从未对工作环境进行过职业病危害检测,更没有在原告上岗之前、工作期间以及离岗时,组织原告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而甘洛县卫生局作为职业病防治行政监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直到2003年甘洛县进行“矿业整治”,工人失业回到家乡前,甘洛县卫生局仍未监管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20111011,甘洛县人民法院收到陈谢忠他们的起诉书。此次诉讼的代理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的刘洋律师认为,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有责任,另外责任方的所有矿主已经不存在且无力赔付,此次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希望政府要知道自身责任,并把这些患者的赔偿问题解决。同时,也是告诫所有的职业病政府监管部门,希望他们积极履行法律的职责。刘律师透露,法院表示在7天之内(18日前)裁定是否受理此案。然而,直到25日,备受关注的“乐山75名尘肺病矿工状告甘洛县卫生局不作为”一事在沉寂14天后,代表陈谢忠和其律师刘洋才终于等来了甘洛县立案庭夏庭长的通知。不过此通知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而且通知的内容是不予受理此案,不出具不受理裁定书。

尽管对于结果有一定思想准备,但电话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形式却让起诉方不能接受,甚至愤怒。他们认为甘洛县人民法院知法犯法,剥夺了他们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的权利。接到电话的刘律师当即在电话里质问夏庭长。

刘律师:哪有口头通知的?你说个法律依据出来嘛?

夏庭长:我们县就口头通知。

刘律师:哪里有法律依据?

夏庭长:不是(口头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是你现在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刘律师: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你总要出具一个驳回的裁定书,不予受理。

夏庭长:我们已经(口头)通知了。

刘律师:你不出具,那我们的上诉权在何方呢?

在仅有两分多钟的电话录音中,刘律师情绪较激动,语速较快,而夏庭长则似乎很有风度,语气很平静,最后以一句“你是不是故意激怒我嘛,我不生气哈!”挂断了电话,像一个无赖。

从夏庭长与刘律师的对话录音中,记者发现,甘洛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甘洛县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方并未走申请这个前提程序,故不予受理。而起诉方及律师则坚持认为,此案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首先在《行政诉讼法》中,本案不在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范围。”刘律师告诉记者,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同时,刘律师还向记者提供了自己2009年代理过的类似案件作为证明,徐志辉诉深圳罗湖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记者看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样的事件、同样的法律,到了不同的地方怎么就不一样了呢?”刘律师忿忿不平地说。

同时,记者就该问题向多地、多位律师进行咨询,律师们均认为不出具“不受理裁定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同时也表示,确有不少地方法院不愿立案时,是不会出具“不受理裁定书”。另外,记者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上看到,“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20111025下午,记者多次致电甘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夏庭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对此案并不知情,当记者提出希望联系立案庭夏庭长时,自称女士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夏庭长已到西昌出差,手机前不久已丢失,无法取得联系。26日,记者再次致电甘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仍持该说法。

网友:且不说甘洛县卫生局不作为是令人失望的,仅就甘洛县人民法院愣是让事情沉寂14天,结果还是口头通知的不受理,就是一个货真价实的不作为。这比之甘洛县卫生局的不作为,比之书面裁定的不予受理,更令人失望,也更令人觉得可怕。这不仅因为法院被称为最后的防线,而且这最后的防线也面临着“崩溃”。

网友:甘洛县人民法院却对此(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夏庭长更是淡定回应:我们县就口头通知。全然一副在咱这儿就是咱说了算的傲慢嘴脸。甘洛县人民法院如此对待75名尘肺病矿工,屁股真不知坐到了那儿?

网友:作为立案庭长,不可能不知道有关案件的受理与否,也不可能不知道凡案都拿要文书说话。否则,他早该“下课”了。可能的情况是,既是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又不想授人以柄,于是来了个口头通知,似乎也是种“策略”,其实是知法犯法。殊不知,法规是神圣的,是不容任何人玩弄的。既然有人头顶国徽不为民做主,人民供养着他还有甚必要?

网友:甘洛县的法院和卫生局一样,都是当官不为民做主。看来,陈谢忠他们也需要告甘洛县法院不作为了。可是,连法院都不为民做主了,他们还能去哪儿告状呢?去上一级法院?那不成了越级上访了?苦啊!我们的老百姓!

那么,75名尘肺病患者的诉讼会被受理并成功维权吗?

A. 会。 33.33%(1)
B. 不会。 6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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