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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故事:中国会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吗?

时间:2011-11-03   点击:21996

 

201110132岁的小悦悦(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10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1023,广东佛山二三百位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1029,没有追悼会和告别仪式,小悦悦遗体在广州市殡仪馆火化,其骨灰将被带回山东老家。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其中,对于建立救济机制是大家普遍认同的观点,但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受访专家意见不一,有赞成通过立法进行惩罚,有人对“立法规范”持谨慎态度。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和关系心理学专家胡慎之,两人均认为路人的冷漠来自于求自保的不安全感,由于害怕救人有可能带来麻烦,最终变成对生命的视而不见。不过在对是否应该立法上,两人却持不同态度。曾德雄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在小悦悦被撞碾事件中,两个司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范畴,但路人没有施救则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畴。以公权力通过立法介入道德领域,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私权,反而适得其反。只有在社会上树立公平正义的精神,保护见义勇为者,才能让更多的人敢于挺身而出。不过,胡慎之认为人皆有趋利避害之心,有人不去救人可能会受到内心谴责,但看到别人也没去,内心的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而通过对见死不救立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顾敏康教授也认为,道德与法律有内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一个社会缺失道德底线时,应当用法律来推动。所以他支持中国内地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来保障施救者的权益,防止救人者遭诬陷。即使在一些制定了类似法律的大陆法系国家,承担救人责任的前提也是“对自己没有构成危害”,这有利于保障施救者权益。不过,一位香港本地的律师认为,刑法并非为实施道德,而是为维持社会秩序而设。他担心制定惩罚见死不救的法律,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不但不能促使路人对伤者施以援手,反而害怕承担见死不救的责任,选择掩面而走。

其实,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网上盛传渔夫“见死不救”,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立法的讨论。根据国外的经验,德国及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都对见死不救给予判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美国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然而,20079月,南京彭宇案一审震动全国;20118月,天津许云鹤案再引热议。许多人认为,这类事情是造成此次路人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的原因之一。所以,有了相关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告讹诈,才有可能使见死不救者受处罚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在这方面,加拿大及新加坡都有相关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好撒玛利亚人法》(也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是美国、加拿大、欧洲的法律条文,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在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针对“英雄流血又流泪”、助人者成被告的情况,据报道深圳市法制办今年9月透露,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将是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为好心人免责的专门条款。”广东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说,一个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担责任。有了这样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救人。“现在呼唤中国的‘好人免责法’,就是要让好心人做好事时,不管有没有过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担责任。”据了解,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见死不救立法的讨论,广大网友也谈了自己的意见:

谁造成的这种局面,谁该负责,还用讨论吗?

人民群众思想太落后了,官员们,你们吃饱喝足之后一定要谴责一下。只有你们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根源在法院,你们指责吧。别忽悠老百姓,没用的。

为小悦悦降半旗,为国人的道德降半旗,打倒没有良心的法官,打倒!

民众见死不救的责任在谁?一二个人出了问题那是个人原因,路过的人都不施救那就是社会出了问题!应反思的是管理者而不是百姓,应惩戒的是那些讹诈着、葫芦僧而不是民众。

见死不救的根源不在于立法,而在于中国的教育文化出了问题。见死不救有罪立法是治标不治本,是官本位思想和滥用权力的集中体现,是社会的倒退,是罪过。

杜绝见死不救的现象最重要的是从正面引导,提升公民尤其是党员干部的道德素质,以及制定好心人救助奖励和保护机制,而不是运用法律、武力等强暴手段。毕竟我们的老百姓并不像某些精英们所说的“道德滑坡”,多数老百姓都是老实憨厚的,愿意做好事留好名声——他们只不过因为自己是弱势群体,而更担心惹官司被他人讹诈被官员剥削,再加上某种侥幸心理而不得已或无意中“见死不救”。如果让普通人担当义务救人的责任,且不去救助就是违法犯罪,那么就会有许多虽见而因特殊情况不能救或未见而无法救的无辜者蒙冤获罪,那些无知的腐败的警察和法官将疲于应付或忙于受贿,甚至一些更为无耻的执法人员以“见死不救”的罪名,随便从街上抓人以谋私利,从而滋生更多腐败,造成社会更加动荡,对和谐有弊无利。

那么,中国会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吗?

A. 会。 100%(3)
B. 不会。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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